一般銷售條款
規範經由 geteverwear.com 達成之銷售交易,交易雙方為由 Laura Pouyadou EI 經營的 GetEverwear 與其客戶。
最後更新:
第 1 條.目的
本《銷售條款及條件》(以下簡稱「本條款」)規範 Laura Pouyadou EI (個人獨資企業,微型企業主,SIRET 931 874 952 00019,歐盟內部增值稅號 FR90931874952), 經營網站 geteverwear.com,並以「GetEverwear」為商號(以下簡稱「賣方」),與任何年滿十八歲、未以商業身分行事的自然人(以下簡稱「買方」)之間,透過網站 geteverwear.com 進行購買之契約關係。
依據 法國稅務總法典(CGI)第293 B條,賣方適用增值稅免稅門檻制度,因此增值稅既不適用於銷售,亦無法抵扣。
第 2 條.商品
於 geteverwear.com 上販售的商品,絕大部分為 二手服飾與配件,皆經逐件挑選與淘貨而來。每件單品皆獨一無二:一旦售出,通常無法再補貨。
本網站另於「我們的創作」專區中提供由賣方設計的 全新單品,這些單品於下單後依訂單製作。商品頁面所標示的製作時間會加計於配送時間之中。除非商品頁面另有說明,本條款中關於二手商品的規定不適用於這些商品。
這些創作依兩種不同的製作方式進行,並於每件商品頁面中說明:
- 於我們的工作室手工製作。由於這些商品以天然材料製成,色調、紋理與形狀的輕微差異為產品本身所固有,並不構成不符合約定之情形。
- 由賣方設計,並由位於歐盟的工業合作夥伴依訂單印製或刺繡。 賣方以自有品牌銷售這些商品,並就其對買方承擔全部責任,包括依法定符合性保證及產品瑕疵責任。由於商品僅於下單後才製作,因此會從合作夥伴的生產據點寄出,與從法國寄出的二手商品相比,配送時間可能較長。
每件商品的狀況(非常良好、良好、尚可)會標示於其商品頁面,並附上可見之瑕疵(如有)。照片盡可能貼近實際狀況;然而,依您螢幕的呈現方式,色調可能會有極輕微的差異。
第 3 條.價格
價格以歐元標示,不含運費。依據 法國稅務總法典(CGI)第293 B條,賣方適用增值稅免稅門檻制度,因此於 geteverwear.com 上完成的銷售不適用增值稅。賣方保留隨時調整價格之權利,但下單當日目錄所列之價格,為唯一適用於買方的價格。
若賣方於相關日期超過當時有效的增值稅免稅門檻,則自該日起,將適用針對二手商品的特別利潤差額制度,依 法國稅務總法典(CGI)第297 A條規定。在此情況下,增值稅僅就轉售價格與取得價格之間的差額計算,適用於二手商品應稅轉售商的制度(法國一般稅法典第 297 A 條及以下條文、歐盟增值稅共同制度指令 2006/112/EC 第 313 條),且不影響所標示的含稅價格。買方將透過本條款的更新獲知此變更。
第 4 條.訂單與契約成立
買方透過網站的結帳流程下單。於結帳流程結束時點擊「確認訂單」按鈕即完成訂單,且須事先明確同意本條款。
依《法國民法典》第 1113 條與第 1118 條規定,買賣契約於支付服務提供商(Stripe)確認收到款項時視為成立,並以寄送予買方的訂單摘要電子郵件為證明。在該電子郵件寄出前,訂單視為未成立,買方不得以此向賣方主張任何契約上的權利。
明顯價格錯誤。若因輸入錯誤、系統故障或任何其他類似原因導致明顯的價格錯誤(特別是所標示的價格極為低廉,或與該商品的一般價值明顯不成比例時),賣方保留依《法國民法典》第 1130、1132 與 1136 條(關於本質屬性或價值之錯誤)取消該訂單之權利。買方將立即獲知,並獲得全額退款,不另行支付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
供貨狀況。由於每件商品皆獨一無二(參見第 2 條),賣方無法保證其於下單時刻之後仍可供應。若同一件商品被同時下單兩次(特別是經由賣方也同步刊登商品的其他線上銷售平台),或經確認實體無法供應(遭竊、損壞、庫存遺失),則較晚的訂單將被取消,並儘速全額退款,不另行支付任何補償。
第 5 條.付款
購買款項可透過銀行卡(Visa、Mastercard、Carte Bleue)、Apple Pay、Google Pay,或付款時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於訂單確認時即扣款。交易由服務提供商 Stripe(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愛爾蘭都柏林,通過 PCI-DSS 第一級認證)加以保護,並依歐盟指令(EU)2015/2366(「PSD2」,法文縮寫 DSP2)及《法國貨幣與金融法典》第 L133-44 條之規定,接受付款人的強式客戶驗證(3-D Secure 2)。
Stripe 於每筆交易中收取的銀行處理費用(收單方手續費)全部由賣方承擔,並已包含於目錄所標示的價格之中。依《法國貨幣與金融法典》第 L112-12 條規定,該條禁止於與消費者訂立的契約中,就使用非現金付款方式收取任何附加費用,因此買方不需因付款而負擔任何額外費用。
賣方保留基於正當理由拒絕或取消任何訂單之權利,特別是於涉嫌付款詐欺、先前訂單未付款,或配送地址明顯有誤時。買方將獲得通知,並於必要時於 14 日內獲得退款。
第 5 條之一.付款爭議(chargeback)
若買方向其往來銀行或發卡機構對交易提出爭議(「chargeback」),請買方先行直接向賣方尋求協商,寄送至 contact@geteverwear.com, 以便審查爭議原因(未收到商品、不符合約定、行使撤回權等),並依本條款規定提供解決方案(重新寄送、退款、承擔費用)。若未事先協商即提出爭議,將使該爭議人為地脫離契約框架,且可能使買方產生銀行的程序費用。
依據 Stripe 的服務條款,以及歐盟第 2015/751 號條例(關於交換費)之規定,若銀行審查後認定爭議無理由(特別是商品確實已透過簽收或承運商掃描完成配送,或商品與訂單相符),則得依《法國民法典》第 1240 條(過失責任,於有明顯惡意時,如偽造文件或轉售商品,得加重責任),對買方啟動追償程序。
第 6 條.配送
商品將配送至買方於下單時提供的地址。配送時間與運費詳見 配送 頁面。依據 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1條,賣方應於訂單所示之日期或期限內交付商品,如未指定,則最遲於契約成立後 30 日內交付。若發生違約,買方得依 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6條所定條件解除契約,並於 14 日內取得已付款項之全額退款(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7條)。
國際配送(歐盟內與歐盟外)之特別條件及適用之海關制度,詳見下方的第 6 條之一,該條為本條款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 6 條之一.國際配送與海關手續(歐盟境外)
本條僅適用於配送至歐盟關稅領域以外國家(瑞士、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等)的訂單。依《法國民法典》第 1102 條之意義,本條構成雙方明示之約定;買方向此類目的地下單時,即表示已閱讀本條並無保留地予以同意。
6 之一.1 - DAP 條款(Delivered At Place,Incoterms 2020)
發往歐盟以外國家的訂單,依貿易條件 DAP - Delivered At Place(Incoterms® 2020,由國際商會發布)寄出。依此貿易條件,賣方僅承擔包裹運送至目的地國家之費用與風險。買方須獨自且全額負擔下列費用:
- 依其所在國家規定,按包裹申報價值計算之關稅(如適用,包括運費);
- 增值稅(VAT)、商品與服務稅、 銷售稅、省級銷售稅,或當地海關機關徵收之任何其他進口稅;
- 承運商收取的手續費、海關報關費、墊付款項手續費及倉儲費(DHL、FedEx、UPS、Colissimo International、Mondial Relay International 等);
- 直接或間接與包裹進口至目的地領域相關之任何其他費用、稅款或規費。
這些費用另加於買方於 geteverwear.com 上支付的價格之上,不包含於結帳時顯示的總額中,且賣方無法計算、墊付或代為支付。這些費用由承運商或海關機關於送達時直接向買方收取。有關這些費用的一般資訊,請見 配送 頁面,此資訊僅供參考,不具契約效力。
6 之一.2 - 買方聲明(事實上的進口商)
買方確認,於本次國際銷售中,其於目的地領域內以 事實上的進口商身分行事。據此,買方明確聲明並保證:
- 客戶已年滿成年,且具備依其居住國法律進口所訂商品的法律能力;
- 客戶已確認其個人情況允許其將所訂商品進口至所在國家(可能要求其具備的身分、執照或配額);禁止進口二手服飾的國家不予配送(第 6 bis. 8 條);
- 客戶將於必要時提供其所在國要求的任何稅務或海關識別號碼(例如美國 IRS Tax ID、澳洲 ABN),以及承運商或海關要求的任何佐證文件(身分證件、地址證明);
- 客戶已知悉海關程序會延長運送時間;下單時所示的配送時間已將此納入考量。
否則,客戶承認須獨自承擔相關後果,特別是包裹遭海關扣留、拒收或銷毀。
6 bis. 3 - 海關事宜:哪些屬於客戶,哪些屬於賣方
清關是目的地國當局的決定。以下情形因可歸責於客戶,或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徵,不得使賣方承擔責任(消費法典第 L221-15 條、法國民法典第 1218 條):
- 因客戶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缺漏(地址、稅號)、未繳納關稅與稅費,或因其個人情況受到限制(第 6 bis. 2 條),海關決定延遲、扣留或銷毀包裹;
- 訂購後目的地國採取的措施(新稅、禁運、禁令)不可預見,且賣方無法克服;契約因此解除,客戶並獲退還已付款項(法國民法典第 1218 條)。
除上述情形外,賣方仍須對配送的正確履行負責,包括配送委託給承運商的情況。若包裹未於下單時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內送達(或未指定時於 30 日內送達),且原因不可歸責於客戶,客戶得依 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6條 之規定解除買賣,並於 14 日內獲得退款(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7條)。本條內容不限制客戶的法定保證。
6 bis. 4 - 客戶拒付關稅、放棄或未領取包裹
若客戶拒絕支付第 6 bis. 1 條所述之關稅、稅費及費用,於承運商處放棄包裹、未在承運商規定期限內領取,或因地址不正確或不完整而退回包裹,該包裹將依承運商的條款與條件退回賣方,費用由客戶負擔。
拒收包裹、未在承運商期限內領取,或未支付關稅與稅費,本身不構成撤回。客戶如欲撤回,須向賣方提交明確聲明(見第 7 條)。
若客戶撤回(包裹退回前或後皆然),賣方將退還所有已付款項,包括寄出時的運費,但以該目的地可提供的最便宜標準配送方式為上限(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4條)。包裹退回之直接費用,依承運商所開立之金額,仍由客戶負擔,並自退款中扣除(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3條)。賣方得延後退款,直至包裹寄回或取得退回證明,以較早者為準。
若客戶未撤回,買賣契約維持有效:賣方以書面正式通知客戶受領包裹,改由其負擔費用重新寄送。若客戶於 14 日內未回覆,訂單即取消,賣方僅於包裹退回後 14 日內退還商品價款,並附上扣除費用之證明,但不包括:
- 客戶原先已支付的寄出運費;
- 賣方實際承擔的退回運費(依承運商實際成本轉嫁);
- 承運商或海關收取的任何倉儲、展示、銷毀或轉寄費用;
- 承運商已墊付、且海關不予退還的任何關稅與稅費。
此項扣除係依據賣方因可歸責於客戶的未履行而實際且必然承擔之費用(法國民法典第 1231-1 條)。若可扣除費用超過應退金額,則不予退款,賣方保留向客戶追討餘額之權利。若客戶於此退款後撤回,賣方將依 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4條支付應付之差額。
返程途中遺失。若包裹於退回途中由承運商遺失或損毀,客戶依相同條件獲退款:賣方負責向承運商提出索賠。若包裹因客戶放棄而遭銷毀或沒收(長期未領取、拒付關稅且未撤回),該商品之遺失構成損害,賣方得向客戶請求賠償,最高以商品價格為限。
6 bis. 5 - 海關申報價值與文件合規
賣方向海關申報商品之實際價值,即發票所載價值(歐盟海關法典〔歐盟第 952/2013 號條例〕第 70 條,及同等之國際海關公約)。特此明示,賣方拒絕客戶任何低報包裹價值,或以「禮物」名義申報以逃避關稅與稅費之要求。此類行為構成法國海關法典第 414 條所定之海關詐欺,並使賣方與客戶均面臨刑事及稅務制裁。
6 bis. 6 - 法定保證
消費者享有的強制性保障,仍完全適用於國際訂單,特別是法定符合性保證(法國消費法典第 L217-3 條及以下各條)與隱藏瑕疵擔保(法國民法典第 1641 條及以下各條)。
6 bis. 6 bis - 風險轉移及遺失、遭竊或受損時之賠償程序
依法國消費法典第 L216-2 條及第 L216-3 條,且不論是否使用第三方承運商,貨物的遺失或損毀風險於客戶(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但非賣方所提供之承運商)實際占有貨物時轉移至客戶。在交付前,包裹的遺失或損毀依法由賣方承擔,賣方將於可取得替代品時全額退款或寄出同等商品。
索賠程序。為使本保證得以實施,並使客戶配合承運商之調查,客戶承諾:
- 以電子郵件向 contact@geteverwear.com 通知賣方包裹未收到或受損,期限為自承運商公告之配送日期,或客戶實際收到受損包裹之日起,合理期限十四(14)日內;此約定期限不影響客戶之法定權利(特別是消費法典第 L217-7 條及法國民法典第 2224 條);
- 提供承運商調查所需之任何佐證:包裹及其外包裝之照片、受損商品現況之照片、保留原始包裝、配送單或投遞通知之副本,以及(如適用)未收到之宣誓聲明;
- 若客戶於調查期間行使撤回權,須通知賣方,以便賣方保留其對承運商之追償權。
開啟承運商調查既不會中止,亦不會附加條件於客戶之撤回權;該權利於法定期限內,依第 7 條之條件仍可行使。
處理期限。承運商(法國郵政、Mondial Relay、Chronopost、UPS、DHL 及同類業者)開啟調查之平均期限為十五至二十一(15 至 21)個工作日。客戶之退款不會等待調查結束:最遲於契約解除後十四(14)日內(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7條),或客戶撤回後(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4條)退款。
配送推定。當承運商之追蹤系統顯示實際交付時,包裹即推定已有效送達。此推定為可推翻,客戶得以任何適當方式推翻之。依配送方式區分如下:
- 取貨點(Mondial Relay、Chronopost Pickup、UPS Access Point):推定力強,因取件掃描須依承運商之條款與條件出示身分證件。客戶如有投遞通知單,應予保留。
- Colissimo / Chronopost 附簽收之到府配送:郵差終端機之電子簽名或交件單即為有力之交付證明。
- Colissimo / Chronopost 不需簽收之到府配送 (包裹尺寸許可時,預設投遞至信箱):推定力較弱;如發生索賠,承運商調查得僅依客戶請求開啟,若承運商無法提出交付予收件人之證明,或安全投入具名信箱之證明,則全額退款。
對承運商之追償上限。客戶明確獲告知:賣方經調查後可自承運商取得之賠償,上限為每公斤毛重未稅 23 歐元(法國商法典第 L133-1 條、國際運輸之 CMR 公約、Boxtal 之條款與條件)。此上限僅適用於賣方與承運商之間的關係:在賣方依法負有交付符合約定商品之義務時,絕不得以此對抗客戶。若單件或合計價值明顯超過此上限(參考值為 100 歐元以上),賣方將自費並為自身利益,向其配送合作夥伴投保從價保險;此內部保險絲毫不改變本條所載之客戶權利。
6 bis. 7 - 海關不可抗力
以下情形可構成民法典第 1218 條意義下的不可抗力,前提是其符合相關要件:海關人員罷工、邊境口岸關閉、下單後實施禁運、國際制裁或衛生措施,以及法國判例所認定、具有外部性、不可預見性與不可抗拒性的任何事件。此時契約即告解除,客戶並將獲退還已付款項。
6 bis. 8 - 未配送國家及特定限制
賣方保留拒絕以下訂單的權利:目的地為受國際禁運之國家、其物流合作夥伴未涵蓋之國家,或在下單當日,海關條件使其無法保證依適用法規完成寄送的國家。
截至本條款日期,特別排除於配送範圍之外的有:
- 禁止或須經許可始得進口二手服飾的國家:阿爾及利亞、玻利維亞、巴西、中國、厄瓜多、印度、印尼、墨西哥、巴拉圭、秘魯、菲律賓、蘇丹、越南。寄往上述國家的包裹可能遭扣押或退回;
- 受 CITES 公約規範的商品(受保護物種):此類商品一律不寄往歐盟以外地區;
- 英國(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北愛爾蘭,ISO 代碼 GB 與 XI):在賣方完成英國稅務機關(HMRC)英國增值稅(VAT)登記之前暫無供應;自英國脫離歐盟以來,價值低於 £135 的訂單須於結帳時代收英國增值稅,此項收取為強制性;
- 俄羅斯(RU):依據歐盟理事會第 833/2014 號條例(2014 年 7 月 31 日,經 2022/428 號條例於 2022 年 3 月 15 日修訂)第 3 條之 9 及附件 XVIII 之規定,該條例禁止直接或間接向俄羅斯出售、供應或出口奢侈品與技術,特別包括屬 CN 代碼 63.09(二手物品)之服飾,且單件價值超過 300 歐元者;
- 白俄羅斯(BY):歐盟第 765/2006 號條例(經修訂)所定之制裁機制,與俄羅斯適用之制裁機制並行;
- 伊朗(IR)、北韓(KP)、敘利亞(SY):依序適用歐盟第 267/2012、2017/1509 及 36/2012 號條例,並受美國 OFAC 補充限制措施之約束,該等措施可能影響付款與運輸之路由;
- 古巴(CU):依據 OFAC 之古巴資產管制條例(Cuba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s)計畫適用,該計畫使主要歐洲支付處理商(特別是 Stripe)無法處理相關付款。
違反適用之國際制裁,將受到嚴厲的行政與刑事處罰(法國海關法典第 459 條: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可處以相當於違法標的物兩倍之罰金)。賣方保留隨時因應限制措施之變動而擴大或縮減此清單的權利,無需事先通知,且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但須退還受影響訂單之款項。
6 bis. 9 - 與撤回權之協調
客戶行使下文第 7 條所定之撤回權,對國際訂單仍完全適用。然而,依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221-23 條,直接退貨費用(國際退貨運費、可能產生的再進口費用)仍由客戶負擔。同樣地,客戶於進口時向外國行政機關繳納之稅費,賣方不得為其退還,因賣方既非該等款項之受益人,亦非其收取者。
第 7 條. 撤回權
依據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18條 及其後各條規定,客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14 個日曆日的期限,得行使其撤回權,無需說明理由。 退貨安排詳見退貨與換貨頁面。
試穿不等於穿著
撤回權允許客戶在實體店內可被接受的條件下,檢視並試穿商品:足以確認尺寸、剪裁與外觀的時間。它並不賦予客戶連續使用十四天的權利。指令 2011/83/UE 之前言第 47 點明確以服飾為例:可以試穿,但不得穿著。
依據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3條末段之規定,客戶應對因超出本次檢視所必要之操作而導致之商品價值減損負責。視具體情況,下列情形尤其可構成此種減損:長時間穿著或於戶外穿著、清洗、修改或改版、出現污漬、異味、化妝品或止汗劑痕跡、新增磨損、起球、變形、刮痕或鞋底痕跡。
寄出前檢驗與退貨收件時之檢查
每件商品於寄出前均經檢驗並拍照。對應的檢驗報告附有唯一的檢驗編號,隨包裹附上,並由賣方存檔。收到退貨時,會將商品狀況與該報告比對,任何新增瑕疵均會拍照並加註時間戳記。
購買時已於商品頁面標示之瑕疵,以及與商品年份相關之正常磨損,均不構成任何扣款依據:僅有新增瑕疵(未見於檢驗報告)方可作為扣款依據。
減值標準
下表列出賣方用以評估商品價值減損的起算費率,適用於退回時狀態與寄出前所記錄狀況不同的商品。該等費率適用於商品的已付價格。
該等費率既非自動計算,亦非一律固定。每一情形均按個案評估,參照寄出前後之照片、瑕疵性質,以及商品在退回狀態下實際保有之轉售價值。實際適用之費率可低於起算費率;我們將連同其依據與相應照片一併告知您,且您可對此提出異議。
| 退貨時發現的新增瑕疵 | 起始扣款比率 |
|---|---|
| 洗滌、縮水、變形 | |
| 洗後縮水、變形或起毛糾結 | 100% |
| 掉色、褪色或染色轉移 | 100% |
| 布料因熨燙而發亮、燒焦或留下痕跡 | 80 至 100% |
| 污漬 | |
| 一處明顯可清除的表面污漬 | 40% |
| 一處需要去漬處理的明顯污漬 | 50% |
| 兩處明顯污漬 | 70% |
| 三處或以上污漬 | 90% |
| 油漬、酒漬、血漬、墨漬、油漆或染料污漬 | 80 至 100% |
| 永久或無法復原的污漬 | 100% |
| 破洞、勾絲、撕裂 | |
| 小勾絲(未穿孔) | 40 至 60% |
| 一個明顯的小破洞 | 70 至 90% |
| 位於明顯部位的破洞 | 90 至 100% |
| 多個破洞、蛀洞、燒痕 | 100% |
| 嚴重撕裂、布料扯裂、缺一塊 | 100% |
| 拉鍊、鈕扣與功能性配件 | |
| 拉鍊損壞 | 100% |
| 拉鍊頭脫落、拉鍊無法拉合 | 80 至 100% |
| 主要鈕扣遺失 | 60 至 80% |
| 多顆鈕扣遺失、扣環或束緊裝置損壞 | 80 至 100% |
| 縫線、線頭、布料 | |
| 輕微抽絲 | 30 至 50% |
| 多處抽絲、縫線輕微裂開 | 50 至 70% |
| 結構部位的縫線裂開 | 80 至 100% |
| 明顯新增起球、布料磨損變薄 | 60 至 100% |
| 異味與汙染 | |
| 濃烈的香水或化妝品味 | 30 至 50% |
| 明顯體味 | 50 至 70% |
| 濃烈菸味、持續性異味 | 70 至 100% |
| 發霉、潮濕、有昆蟲或蛀蟲 | 100% |
| 超出試穿程度的穿著痕跡 | |
| 客觀可見的輕微穿著痕跡 | 30 至 50% |
| 顯示長時間穿著的皺褶或磨損 | 50 至 70% |
| 膝部、肘部或臀部變形 | 60 至 90% |
| 汗漬或汗痕 | 60 至 100% |
| 明顯磨損,與單純試穿不符 | 80 至 100% |
| 鞋類 | |
| 鞋底有戶外使用痕跡 | 50 至 100% |
| 鞋跟受損、皮革明顯刮痕、變形 | 60 至 100% |
| 永久污漬、撕裂、鞋底脫膠 | 100% |
| 包包與皮件 | |
| 輕微新增刮痕 | 30 至 50% |
| 主要面可見刮痕、轉角磨損 | 50 至 90% |
| 提把損壞、內襯撕裂 | 80 至 100% |
| 提把斷裂、拉鍊損壞、結構性損傷 | 100% |
| 吊牌與改動 | |
| 製造商吊牌被扯掉或剪掉 | 60 至 100% |
| 客戶自行修改的改衣或下襬 | 80 至 100% |
| 衣物被剪裁或改造,缺少關鍵部件 | 100% |
累計規則。 各項比率不會機械式相加:以主要瑕疵的比率為準,每多一處明顯的新增瑕疵加計十個百分點,但總計不超過 100%。
100% 比率代表什麼。 指所發現的損壞使該商品完全喪失可用的市場價值,賣方必須能夠證明。此時扣款金額等於已付價款,相應退款為零。然而 撤回權絕不會因此被取消:退貨會被接受並處理,客戶因其所造成價值減損而應負的責任,才會從退款中扣除。
由於賣方不從事任何維修業務,無須為受損商品進行維修,或在評估其價值減損前將其恢復原狀。
在包裹未於承運商規定期限內自取件點取件時,單純未取件本身不構成撤回。若客戶未撤回,則依法國民法典第1231-1條,退款時將扣除承運商向賣方收取的退貨運費,以及原始寄送運費。若客戶撤回,則僅扣除退貨運費,而原始寄送運費則在最便宜的標準配送方式範圍內退還(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4條)。扣除金額嚴格等於承運商向賣方收取的費率(不含加價),並依所選承運商及客戶的配送區域而有所不同。
撤回權的例外情形(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8條)。為消除疑義,賣方明確確認, 於 geteverwear.com 上販售的二手服飾與配件,均不屬於第L221-28條所列的任何例外,因此依 L221-18 所規定的條件,完全享有撤回權。特別是,賣方不主張下列例外:
- 第 L221-28 條第3款(依客戶規格製作或明顯個人化的商品)--二手商品是以現狀採購,且不會依要求加以改製;
- 第 L221-28 條第4款(容易損壞或迅速過期的商品)--不適用於紡織品;
- 第 L221-28 條第5款(因衛生或健康保護理由無法退回、且於交付後由消費者拆封的密封商品)--商品均以未密封狀態交付,但二手內衣或泳衣若有,會在商品頁面上載明特別說明;在衛生密封條未拆開前,仍可撤回。
賣方自願將此撤回權擴及 「我們的創作」類別中的商品,包括客戶曾提出量身訂製需求的情形。因此,賣方明確放棄援引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21-28條第3款所定的例外(依消費者規格製作或明顯個人化的商品)。
第8條 保證
就二手商品而言,其狀態已於每件商品頁面中詳細說明。依商品頁面於購買時所述、與年齡及使用相關的正常磨損,不構成不符合約定的瑕疵。
客戶享有法定符合性保證 依 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7-3條 及其後條文之規定。賣方對於在交付商品後兩年內出現的不符合約定瑕疵負責。此期間對二手商品及位於 「我們的創作」類別中的新品皆相同。
就二手商品而言,有所不同者並非保證期間的長短,而是瑕疵於交付時即已存在的推定。依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7-7條第2項,於交付後的 前十二個月內出現的瑕疵,除非另有證明,推定於交付時即已存在。自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法定保證仍然適用,但由客戶負責證明瑕疵於交付時即已存在。至於「我們的創作」 類別中的新品,此推定涵蓋二十四個月(同法典第L217-7條第1項)。
客戶亦享有隱藏瑕疵擔保 依法國民法典第1641條及其後條文所定,適用於任何使商品不適於其用途的非明顯瑕疵。
瑕疵產品責任(法國民法典第1245條及其後條文)。就二手商品而言,此類商品占目錄的大部分,賣方既未設計、製造,也未加工該產品,僅對其進行篩選並以現狀轉售。依法國民法典第1245條所定的生產者責任制度,僅適用於商品的原始生產者,而該生產者對於幾乎所有販售的商品而言都是未知或無法辨識的(法國民法典第1245-5條)。賣方以法國民法典第1245-6條所定之專業轉售者身分行事,只有在無法辨識生產者,且其未能於合理期間內指出其自身供應商時,始得就此負責。若懷疑有安全瑕疵,賣方承諾與客戶及主管機關合作(參見第19條 一般產品安全)。
賣方自製商品。對於賣方自行製作並以自身名稱販售的商品(「我們的創作」類別),賣方為 生產者,依法國民法典第1245-5條之定義,並據此就瑕疵產品依法國民法典第1245條及其後條文承擔完全責任。前段所述之限制不適用於該等商品。
如需行使上述保證,客戶可透過 contact@geteverwear.com與賣方聯繫,並註明訂單編號與瑕疵性質,附上佐證照片。
消費者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兩年內,若出現不符合規定之瑕疵,可請求行使法定符合性保證。在此期間內,消費者僅需證明該不符合情形存在,而無須證明其出現之日期。
法定符合性保證下,經營者於必要時有義務提供所有維持商品符合性所需之更新。
法定符合性保證賦予消費者權利,於其請求後三十日內要求修理或更換商品,且不需負擔費用,亦不致對其造成重大不便。
若商品依法定符合性保證進行修理,消費者可享有原保證期間延長六個月。
若消費者請求修理,但賣方強制改為更換,法定符合性保證將自商品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
消費者可保留商品並要求減少購買價金,或於返還商品後終止契約並獲得全額退款,條件如下:
- 經營者拒絕修理或更換商品;
- 商品之修理或更換於三十日後才完成;
- 商品之修理或更換對消費者造成重大不便,特別是消費者須永久負擔不符合規定商品之取回或移除費用,或須負擔修理後或更換後商品之安裝費用;
- 經賣方嘗試使商品符合規定但未成功後,商品之不符合情形仍然存在。
當瑕疵嚴重到足以使減價或解除契約即時生效時,消費者亦有權要求減少商品價金或解除契約。此時消費者無須事先請求修理或更換商品。
若瑕疵輕微,消費者無權解除買賣契約。
商品為修理或更換而停用之任何期間,將暫停剩餘之保證期間,直至修復後之商品交付為止。
上述權利係依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17-1 條至第 L. 217-32 條之適用而產生。
賣方若惡意妨礙法定符合性保證之行使,將面臨最高三十萬歐元之民事罰款,該金額並可提高至其年平均營業額之 10%(法國消費法典第 L. 241-5 條)。
消費者亦依法國民法典第 1641 條至第 1649 條享有隱藏瑕疵之法定擔保,自發現瑕疵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此擔保於消費者保留商品時賦予減價請求權;於返還商品時,則賦予全額退款請求權。
承擔上述保證責任之經營者為 GetEverwear,由 Laura Pouyadou EI 經營,地址:113 Rue de la Syrah, 34980 Saint-Gély-du-Fesc, France(法國) contact@geteverwear.com。
第 9 條. 責任與配送事故
賣方不對因客戶造成、契約外第三人之不可預見且不可抗拒之行為,或不可抗力事件所導致之契約未履行負責(法國消費法典第 L221-15 條)。
依據 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2條,商品滅失或毀損之風險,於客戶實際取得商品占有時移轉予客戶。若運送途中發生事故(遺失、毀損、收貨時不符合規定),客戶應盡速透過 contact@geteverwear.com 與賣方聯繫,並附上可證明事故屬實之資料。每件案件均依適用之法律規定個別處理(特別是法國消費法典第 L217-3 條以下)。
第 10 條. 個人資料
所蒐集之資料依《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處理。如需更多資訊,請參閱我們的 隱私權政策。
電話行銷。 客戶於下單時可能提供之電話號碼,僅用於包裹配送與配送追蹤。依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223-1 條以下規定,未經客戶事前同意,不得以電話進行商業推廣。賣方不從事任何電話行銷,亦不為此目的將該號碼提供予任何第三人。
第 11 條. 調解
依據法國消費法典第 L611-1 條以下及第 L616-1 條規定,若爭議未能和解解決,消費者客戶可免費向賣方已加入之消費調解人申請調解:
- CM2C - Centre de la Médiation de la Consommation de Conciliateurs de Justice
- 網站: cm2c.net
- 線上申請: cm2c.net/declarer-un-litige.php
第 12 條. 技術服務提供者
為確保我們的服務正常運作,我們委託以下服務提供者,均位於歐盟境內或受充分性決定之保護:
| 服務提供者 | 角色 | 所在地 |
|---|---|---|
| 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 | 信用卡付款處理 | 愛爾蘭 |
| Boxtal (Box2 Home SAS) | 運送整合服務商(Mondial Relay、Colissimo / La Poste、Chronopost、Bpost、DHL Express、UPS、FedEx、Delivengo) | 法國 |
| Mondial Relay、Colissimo (La Poste)、Chronopost - 法國及歐盟;Bpost(比利時取件點);DHL Express、UPS、FedEx、Delivengo - 歐盟以外之國際運送 | 包裹配送 | 法國 / 歐盟 / 依目的地而定之國際地區 |
| Resend | 發送交易型電子郵件 | 歐盟 / 美國(標準契約條款) |
| OpenRouter / Anthropic | 客服聊天助理(處理聊天中所傳送之訊息) | 美國(標準契約條款) |
| OpenStreetMap Foundation | 供選擇取件點之底圖(僅 IP 位址) | 英國(充分性決定) |
| netcup GmbH | 應用程式代管 | 德國(歐盟) |
| Cloudflare Inc. | CDN、DNS、防 DDoS | 歐盟(邊緣節點)、標準契約條款 |
第 13 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因依法國民法典第 1218 條及法國判例所定義之不可抗力事件而對延遲或不履行負責,例如:罷工、自然災害、停電、運輸交通阻斷、疫情等。
第 14 條. 未成年人保護
本網站之購買僅限成年人(18 歲)。未經家長授權之未成年人所下之訂單,得未經預告取消。未成年人可在父母或監護人之監督下瀏覽本網站。
第 15 條. 所有權保留
依據法國民法典第 2367 條以下規定,於客戶全額且實際支付價金之前,所售商品仍為賣方之專屬財產。然而,風險於客戶或其指定之第三人(賣方所提供之運送業者除外)實際取得商品占有時移轉,依 法國消費者法典第L216-2條 規定。
第 16 條. 權利轉讓
若賣方全部或部分業務讓與,賣方得將本銷售條款全部或部分轉讓予第三人,但客戶之權利不得因此受影響。
第 17 條. 銷售條款之修訂與接受
GetEverwear 保留隨時修訂本銷售條款之權利,特別是為配合法律、法規之變動或商業提供之調整。現行有效版本可隨時於 geteverwear.com/fr/cgv 頁面查閱,並於頁面頂端標示最後更新日期。
適用於訂單之銷售條款專指訂單確認時於網站上公布之版本。對已成立之訂單,不得以嗣後修訂之銷售條款對抗客戶(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國民法典第 2 條)。
下單時,客戶點擊「確認訂單」按鈕即明示接受適用之銷售條款,該行為依法國民法典第 1113 條及第 1118 條構成承諾(判例確立,法國最高上訴法院民事第一庭,2020 年 11 月 25 日,編號 19-18.681)。客戶應保存或列印下單當日適用之銷售條款副本以供存檔。適用之銷售條款亦可透過訂單確認電子郵件頁尾之永久連結取得(參見法國消費法典第 L221-13 條)。
第 18 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銷售條款受法國法管轄。然而,依據關於契約之債準據法之 2008 年 6 月 17 日第 593/2008 號(EC)規則第 6 條(「Rome I」),若客戶為習慣居住於歐盟其他會員國之消費者,該法律選擇不得剝奪其依居住國強制性法律所享有之保護。
如發生爭議且經事先嘗試和解不成(參見第11條-調解),由法國法院管轄。然而,依據2012年12月12日關於民商事管轄權之歐盟(EU)第1215/2012號規則(即「布魯塞爾 I bis」)第17至19條,居住於歐盟其他會員國之消費者客戶,仍得選擇向法國法院或其住所所在會員國之法院提起訴訟。同樣地,賣方對居住於其他會員國之消費者客戶提起之任何訴訟,僅得向該會員國之法院提出。
第19條 一般產品安全(歐盟2023/988號規則)
依據2023年5月10日關於一般產品安全之歐盟(EU)2023/988號規則(自2024年12月13日起生效),在歐盟設立之賣方以 經濟經營者身分行事,並因此為geteverwear.com上所提供產品之任何安全問題的聯絡窗口:Laura Pouyadou EI,113 rue de la Syrah, 34980 Saint-Gély-du-Fesc, France, contact@geteverwear.com。
就二手服飾及配件而言,賣方無法提供原始生產者之技術合規檔案,但承諾:
- 若有任何產品被通報存在安全風險(撕裂、零件脫落、疑似含有有害物質),立即將該件商品下架;
- 與國家市場監督機關(在法國為DGCCRF)合作,特別是透過歐盟快速警示平台 Safety Gate(前稱 RAPEX);
- 至少十(10)年保存產品內部可追溯性紀錄(內部進口編號、品質管制照片);
- 若已送達之商品被收回或召回,以任何適當方式(電子郵件、網站橫幅)通知客戶。
對於賣方自行製作並以自身名義銷售之產品(「我們的創作」專區),賣方為 製造商,依歐盟(EU)2023/988號規則第3條之定義。因此,其進行產品風險分析、保存相應技術文件,並於投放市場後十(10)年內提供市場監督機關查閱。此類產品為 裝飾品,且依指令2009/48/EC之定義不屬玩具:不得放置於三(3)歲以下兒童可觸及之處。
歐盟REACH法規(EC第1907/2006號)對可能存在於紡織品中之某些化學物質設有限制(偶氮染料、甲醛、NPE、鉛等)。由於屬二手產品,賣方不進行系統性檢測,但會將任何氣味、顏色或狀態顯示可能經過異常化學處理之產品下架。客戶收到商品後如有任何可疑感受,請儘速通報。
本條款僅供參考。如需確保合規,請交由法律專業人士審閱。